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孟雄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孟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黎孟雄前犯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84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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