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壢簡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壢簡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四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將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以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之方式,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貸款新台幣(下同)四十一萬四千二百五十二元,並已為動產抵押之設定登記,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雙方約定甲○○應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每月一期,每期還款一萬一千五百零七元,在借欺未完全返還之前,未經日盛銀行之同意,甲○○不得擅將該車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詎甲○○於取得貸款後,僅付款二期,即拒不付款,並意圖為自己之利益,於九十一年八月底某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二年),將該車典當予桃園縣境內之台新當鋪,致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受讓日盛銀行前開債權之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融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克萊斯勒融資公司)因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代理人 朱子彥 之指訴。3、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動產擔保交易抵押設定債權讓與變更登記申請書、動產擔保移轉契約書、過戶申請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各一紙,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附錄: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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