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1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玄理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北市私立耶魯特大直托兒所相對人即債務人耶魯特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