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4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被上訴人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複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0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就被上訴人對於訴外人 黃楨木 之借款債權已否消滅部分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