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壬○○
丑○○卯○○被告丁○○
乙○○辛○○己○○寅○○丙○○子○○庚○○戊○○癸○○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附民字第10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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