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林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31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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