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被 告 林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31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