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0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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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041號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訴訟代理人 劉仁裕
被 告 高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
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9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2月7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並持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
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