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訴人丁○○
丙○○甲○○乙○○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上訴人辛○○
己○○庚○○壬○○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中所載「一○九(乙)部分所示面積零點零一四九平方公尺」,應更正為「一○九(乙)部分所示面積零點零一四九公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璿如
法官林玉珮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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