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 詹仁政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惠仙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里0鄰○○路0000號1樓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鄭惠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