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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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有十││苗││苗│││苗│││苗2││品制│期月││栗│毒0│栗│1││栗│1││栗執8││危條│徒│12│地│偵9│地│易4│89│地│易4││地3││害例│刑││檢│5│院│3││院│3││檢1│││││署│││││││││├──┼──┼────┼─┼─────┼─┼───┼────┼─┼───┼────┼───┤│毒防│有七││苗││台│││最│2││苗9││品制│期年││栗│6│中│上6││高│台8││栗執5││危條│徒六││地│偵3│高│更4│1│法│3│3│地5││害例│刑月││檢│1│分│㈠2││院│上1││檢│││││署││院│││││││├──┴──┴────┴─┴─────┴─┴───┴────┴─┴───┴────┴───┤│該員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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