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偉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4,4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