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南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45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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