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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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南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45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