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40號原 告 蔡裕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