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592號

原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熊德維

訴訟代理人 殷偉程

蘇士復

被告 張進益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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