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590號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告 吳晨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一造辯論而終結,惟被告其後具狀陳報其因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而須於111年9月25日至同年10月2日間在指定處所進行隔離,並提出隔離通知書為證,是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核有正當理由。又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原告應於111年10月18日前,提出為被告本人申請及租用行動寬頻服務之相關證明,繕本逕送被告。爰命再開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