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