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英文姓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罪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 瑪莉 」壹台(含IC版壹面)、機具內之賭金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6月14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229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電子遊戲機「 小瑪莉 」1台(含IC版1面)、機具內之賭金新臺幣
(下同)2180元,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同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月14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229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瑪莉」1台及賭金2180元,分別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等情,亦經被告供承明確,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