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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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友是美麗國際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泰源 律師
陳崇善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理由欄第九頁之㈣之第八行所載「告訴人係於96年12月間」應更正為「告訴人係於95年12月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第9頁之㈣之第8行所載「告訴人係於96年12月間」,顯係「告訴人係於95年12月間」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