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2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00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349號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865號,移送併案案號:同署96年度偵字第128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所示)。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原審量刑過輕云云。惟查:本件被告僅販賣帳簿1本,且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總共為新台幣32520元,可見本件造成之危害尚非嚴重,而原審審酌一切情狀後,量處被告拘役40日,並減為拘役20日,本院認原審量刑並無過輕之情形,上訴意旨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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