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64號原告 李光隆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佑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進財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2,000元(原告於聲明中雖對被告二人分別確認,惟仍為同一筆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