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31號、100年度執字第13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四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王志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四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