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章佳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26號、100年度執緝字第1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佳文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章佳文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本件受刑人章佳文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該2確定判決所示之罪既各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宣告刑亦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是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由本院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16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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