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0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賴錦賢張米賴錦標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參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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