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八二四號
原 告 竹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山
訴訟代理人 陳國建
被 告 甲○○ 即新順 發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七萬六千九百三十九元。原
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緣訴外人 賴必祥 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間前來原告公司任職,負責業務
及收取貨款工作,而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邀同被告為其連帶保證人,立有保證
書為憑。依該保證書約定,連帶保證人保證任職人於服務原告公司期間,必恪遵
一切法令及公司各種規章暨保證書規則之約定,倘有侵蝕公款財物之情事,及離
職後有借支款額未清,連帶保證人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嗣於
八十八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