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91號
原告 黃銀珍
被告 郭傑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日2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