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239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91號

原告 黃銀珍

被告 郭傑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日2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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