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269號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被告 郭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通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通知業於113年1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