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76號
原告 金國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流旅店股份有限公司(原:一樣青年旅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