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77號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賴昱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天聖宮 間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3月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554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