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47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曉琪 即大同阿寶小吃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65元(即本金20萬元及起訴前利息2,5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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