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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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