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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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二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⑵告訴人 陳淑惠 之指訴。⑶新樓醫
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紙、現場及車損照片五幀,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