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加重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又強制工作為保安處分之一環,依96年犯罪減刑條例第15條之規定,並不無該條例之適用,是強制工作部分不予減刑,併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加重竊盜│毀棄損壞│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3年11月某日至95年6│95年6月某日│95年7月中旬│││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1、2、3款││、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6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至16均為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5年7月18日│95年7月20日│95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3款│、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至16均為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5年9月02日│95年7月31日│95年8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3款│、2、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至16均為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5年8月初某日│95年9月初某日│95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3款│、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至16均為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5年9月30日│95年10月13日│95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96年4月1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2、3款│、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至16均為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罪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刑前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95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22988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2日│││├─┼─────────┼──────────┼──────────┼──────────┤│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易字第4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4月1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6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至16均為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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