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1、2所載,與附表一編號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捌月又拾伍日。又犯附表二編號2犯罪,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2所載,與附表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三、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此乃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必以合於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為前提,亦即須以一人所犯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條件。關於數罪併合處罰之範圍,有以裁判宣告前所犯之罪為限者,有以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為限者,有以執行未完畢前所犯之罪為限者等立法例。民國十七年舊刑法第六十九條係採第一例,現行刑法第五十條改採第二例,既已擯棄第三例不予採用,自不能資為解釋法律之依據。又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之列,業經本院釋字第九十八號解釋闡釋在案,故裁判確定後,復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前後之有期徒刑,應予合併執行,不受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二十年之限制,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百零二號解釋闡釋在案。查本件附表二所載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後,復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既與前述定執行刑之規定不合,即應與前一確定裁判之刑,合併執行,自不受首開不得逾二十年之限制。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二十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之寬典,有違一罪一刑之原則,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週,且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背,殊非妥適。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編號1、2、4、5、附表二編號1所列之罪得抗告。
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2所列之罪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一┌───────────┬──────────┬──────────┬──────────┐│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刀條例│竊盜罪│││施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1月│├───────────┼──────────┼──────────┼──────────┤│犯罪日期│81.01.01起至82.2.8日│82.01.16起至同年7.23│81.08.初起至82.11.1│││止│日止│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2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2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2年度投偵字││年度案號│1073號│1073號│第4270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3762號│82年度上訴字第3762號│83年上易字第1422號││實├─────────┼──────────┼──────────┼──────────┤│審│判決日期│82.12.31│82.12.31│83.11.15│├─┼─────────┼──────────┼──────────┼──────────┤│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3672號│82年上訴字第3672號│83年度上易字第14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12.31│82.12.31│83.11.15│├─┴─────────┼──────────┼──────────┼──────────┤│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9條第1項│條第3項、第11條第3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無││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月│維持原有期徒刑3年1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至5應定執行刑│││││││││││││└───────────┴──────────┴──────────┴──────────┘┌───────────┬──────────┬──────────┬──────────┐│編號│4│5││├───────────┼──────────┼──────────┼──────────┤│罪名│懲治盜匪條例│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1月│有期徒刑9年1月││├───────────┼──────────┼──────────┼──────────┤│犯罪日期│82.10.27起至82.11.17│82.11.1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2年度投偵字│台中地檢82年度投偵字│││年度案號│第4534號│第4534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83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實├─────────┼──────────┼──────────┼──────────┤│審│判決日期│84.02.24│84.02.24││├─┼─────────┼──────────┼──────────┼──────────┤│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4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84年度台上字第36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08.02│84.08.02││├─┴─────────┼──────────┼──────────┼──────────┤│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無│無│││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維持原有期徒刑6年1月│維持原有期徒刑9年1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不予減刑(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辦理)│││└───────────┴──────────┴──────────┴──────────┘附表二┌───────────┬──────────┬──────────┬──────────┐│編號│1│2││├───────────┼──────────┼──────────┼──────────┤│罪名│強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2.11.12│92.05.0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2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15號│4050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2年度訴字第191號│92年度上易字第2063號│││實├─────────┼──────────┼──────────┼──────────┤│審│判決日期│92.07.25│92.12.30││├─┼─────────┼──────────┼──────────┼──────────┤│確│法院│南投地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2年度訴字第191號│92年度上易字第20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08.16│92.12.30││├─┴─────────┼──────────┼──────────┼──────────┤│所犯法條│刑法第329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無│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維持原有期徒刑2月8月│有期徒刑9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不予減刑(依96年罪犯│編號1至2應定執行刑││││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