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3、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1、3、4、5所載,與附表一編號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又犯附表二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3、4、5及附表二編號1、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三、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此乃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必以合於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為前提,亦即須以一人所犯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條件。關於數罪併合處罰之範圍,有以裁判宣告前所犯之罪為限者,有以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為限者,有以執行未完畢前所犯之罪為限者等立法例。民國十七年舊刑法第六十九條係採第一例,現行刑法第五十條改採第二例,既已擯棄第三例不予採用,自不能資為解釋法律之依據。又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之列,業經本院釋字第九十八號解釋闡釋在案,故裁判確定後,復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前後之有期徒刑,應予合併執行,不受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二十年之限制,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百零二號解釋闡釋在案。查本件附表二所載受刑人蔡佳期於裁判確定後,復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既與前述定執行刑之規定不合,即應與前一確定裁判之刑,合併執行,自不受首開不得逾二十年之限制。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二十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之寬典,有違一罪一刑之原則,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週,且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背,殊非妥適。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編號1、2、4、5、附表二編號3所列之罪得抗告。
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1及2所列之罪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一┌───────────┬──────────┬──────────┬──────────┐│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年4月│││權2年│││├───────────┼──────────┼──────────┼──────────┤│犯罪日期│81.3.18│81.4.9│81.4.13│├───────────┼──────────┼──────────┼──────────┤│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士林地檢│新竹地檢││年度案號│81年偵字第3669號│81年偵字第5927號│81年偵字第3324號│├─┬─────────┼──────────┼──────────┼──────────┤│最│法院│新竹地院│台灣高院│新竹地院││後├─────────┼──────────┼──────────┼──────────┤│事│案號│83年度訴緝字第16號│82年上訴字第3205號│83年度訴緝字第2號││實├─────────┼──────────┼──────────┼──────────┤│審│判決日期│83.2.28│82.8.19│83.5.7│├─┼─────────┼──────────┼──────────┼──────────┤│確│法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新竹地院││定├─────────┼──────────┼──────────┼──────────┤│判│案號│83年度訴緝字第16號│82上訴字第3205號│83年度訴緝字第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4.7│82.10.7│83.7.11│├─┴─────────┼──────────┼──────────┼──────────┤│所犯法條│兵役法第3條第5項│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項第1款│、2、3、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褫奪公權1年│││├───────────┼──────────┼──────────┼──────────┤│備註│1、2、3、4、5數罪併│不予減刑││││罰│││└───────────┴──────────┴──────────┴──────────┘┌───────────┬──────────┬──────────┐│編號│4│5│├───────────┼──────────┼──────────┤│罪名│偽造文書│肅清煙毒條例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81.1.10│82.3.13│├───────────┼──────────┼──────────┤│偵查(自訴)機關│台北地檢│板橋地檢││年度案號│82年偵字第12270號│82年偵字第10643號│├─┬─────────┼──────────┼──────────┤│最│法院│台北地院│台灣高院││後├─────────┼──────────┼──────────┤│事│案號│82年易字第7234號│82年上訴字第6801號││實├─────────┼──────────┼──────────┤│審│判決日期│82.11.26│83.6.23│├─┼─────────┼──────────┼──────────┤│確│法院│台北地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82年易字第7234號│82上訴字第68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11.29│83.6.23│├─┴─────────┼──────────┼──────────┤│所犯法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0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附表二┌───────────┬──────────┬──────────┬──────────┐│編號│1│2│3│├───────────┼──────────┼──────────┼──────────┤│罪名│竊盜│恐嚇│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1.10.14│91.10.11│91.10.1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1年偵字第4115號│92年偵字第3296號│92年偵字第1265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2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93年度上易字第50號│94年度上訴字第346號││實├─────────┼──────────┼──────────┼──────────┤│審│判決日期│92.9.2│93.2.24│94.6.2│├─┼─────────┼──────────┼──────────┼──────────┤│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2年度上易字第1168號│92年度上易字第50號│94年度上訴字第3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9.2│93.2.24│94.6.27│├─┴─────────┼──────────┼──────────┼──────────┤│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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