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三樓(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偽造貨幣│偽造印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文│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1項│刑法第21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89年11月27日│89年11月27日│89年11月27日至93年1月2日│93年1月2日│├───┬───┼─────────────┼─────────────┼─────────────┼─────────────┤│偵│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93│93││案├───┼─────────────┼─────────────┼─────────────┼─────────────┤│年│字│偵│偵│毒偵│毒偵││號├───┼─────────────┼─────────────┼─────────────┼─────────────┤│度│號│2622│2622│326│32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年│93│93│93│93│││案├─┼─────────────┼─────────────┼─────────────┼─────────────┤│後││字│上訴│上訴│易│易│││號├─┼─────────────┼─────────────┼─────────────┼─────────────┤│事││號│1492│1492│1328│1328││├─┼─┼─────────────┼─────────────┼─────────────┼─────────────┤│實│判│年│93│93│93│93│││決├─┼─────────────┼─────────────┼─────────────┼─────────────┤│審│日│月│12│12│07│07│││期├─┼─────────────┼─────────────┼─────────────┼─────────────┤│││日│14│14│13│13│├───┼─┴─┼─────────────┼─────────────┼─────────────┼─────────────┤││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年│93│93│93│93││確│案├─┼─────────────┼─────────────┼─────────────┼─────────────┤│││字│上訴│上訴│易│易││定│號├─┼─────────────┼─────────────┼─────────────┼─────────────┤│││號│1492│1492│1328│1328││判├─┼─┼─────────────┼─────────────┼─────────────┼─────────────┤││確│年│94│94│93│93││決│定├─┼─────────────┼─────────────┼─────────────┼─────────────┤││日│月│01│01│08│08│││期├─┼─────────────┼─────────────┼─────────────┼─────────────┤│││日│12│12│09│0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奪│不應減刑│2月15日│5月15日│3月15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法條項款│法條項款│法條項款│││項││││├───────┼─────────────┼─────────────┼─────────────┼─────────────┤│犯罪日期│89年7月23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偵│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0│││││案├───┼─────────────┼─────────────┼─────────────┼─────────────┤│年│字│毒偵│││││號├───┼─────────────┼─────────────┼─────────────┼─────────────┤│度│號│4036││││├───┼───┼─────────────┼─────────────┼─────────────┼─────────────┤││法院│臺中地方法│法院│法院│法院││├─┬─┼─────────────┼─────────────┼─────────────┼─────────────┤│最││年│93││││││案├─┼─────────────┼─────────────┼─────────────┼─────────────┤│後││字│簡││││││號├─┼─────────────┼─────────────┼─────────────┼─────────────┤│事││號│3│││││├─┼─┼─────────────┼─────────────┼─────────────┼─────────────┤│實│判│年│93││││││決├─┼─────────────┼─────────────┼─────────────┼─────────────┤│審│日│月│01││││││期├─┼─────────────┼─────────────┼─────────────┼─────────────┤│││日│06││││├───┼─┴─┼─────────────┼─────────────┼─────────────┼─────────────┤││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年│93│││││確│案├─┼─────────────┼─────────────┼─────────────┼─────────────┤│││字│簡│││││定│號├─┼─────────────┼─────────────┼─────────────┼─────────────┤│││號│3│││││判├─┼─┼─────────────┼─────────────┼─────────────┼─────────────┤││確│年│93│││││決│定├─┼─────────────┼─────────────┼─────────────┼─────────────┤││日│月│01││││││期├─┼─────────────┼─────────────┼─────────────┼─────────────┤│││日│2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條項款│條項款│條項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奪│3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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