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至11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至11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又所犯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編號2至12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之宣告,得依刑法第51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若一罪判決確定後,另犯他罪者,即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1所列之罪符合上開規定,應併合處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與上開犯罪,不合於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應合併執行,不得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三、查受刑人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四、次查,受刑人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有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且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之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上開修正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均屬法律有變更,參照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依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從舊從輕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有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後之刑法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即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
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麻醉藥(安)│麻醉藥(安)│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應予減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及褫奪│││││││公權(├────┼────────┼────────┼────────┼────────┤│含保安│不應減刑│有期徒刑5年4月│││││處分)││││││├───┴────┼────────┼────────┼────────┼────────┤│犯罪日期│86.04.15│86.05.03│84.07.31│85.02.09│├────────┼────────┼────────┼────────┼────────┤│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86年偵字│嘉義地檢86年偵字│彰化地檢85年偵字│彰化地檢85年偵字││年度案號│第3399號│第3399號│第1404號│第1404號│├─┬──────┼────────┼────────┼────────┼────────┤│最│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86年訴字第389號│86年訴字第389號│86年易緝字第94號│86年易緝字第94號││實├──────┼────────┼────────┼────────┼────────┤│審│判決日期│86.08.05│86.08.05│86.10.14│86.10.14│├─┼──────┼────────┼────────┼────────┼────────┤││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86年訴字第389號│86年偵字第389號│86年易緝字第94號│86年易緝字第9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86.08.29│86.08.29│86.11.25│86.11.25│├─┴──────┼────────┼────────┼────────┼────────┤│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詐欺罪,刑法339│偽造文書,刑法│││13之1條2項2款│13之1條2項4款│條1項│216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5│6│7│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麻醉藥(安)│├───┬──┼─────────┼────────┼─────────┼────────┤│宣告刑│應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3月││及褫奪│減刑││││││公權(├──┼─────────┼────────┼─────────┼────────┤│含保安│不應││││││處分)│減刑│││││├───┴──┼─────────┼────────┼─────────┼────────┤│犯罪日期│81.10.15│81.10.19│80.11.15│80.10.1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82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2年偵字│彰化地檢81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1年偵字││機關年度案號│18408號│第18408號│6021號│第4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82年訴緝字第757號│82年訴緝字第757│81年訴字第1039號│81年易字第260號││實│││號││││審├────┼─────────┼────────┼─────────┼────────┤││判決日期│82.09.23│82.09.23│82.04.09│82.02.1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82年訴緝字第757號│82年訴緝字第757│81年訴字第1039號│81年易字第260號││判│││號││││決├────┼─────────┼────────┼─────────┼────────┤││判決確定│82.11.05│82.11.05│82.09.13│82.03.28│││日期│││││├─┴────┼─────────┼────────┼─────────┼────────┤│所犯法條│偽造文書,刑法216│偽造文書,刑法│偽造文書,刑法216│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條│216條│條│13之1條2項4款│├──────┼─────────┼────────┼─────────┼────────┤│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減刑條例││││款│├──────┼─────────┼────────┼─────────┼────────┤│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9│10│11│12│├────────┼────────┼────────┼────────┼────────┤│罪名│麻醉藥(安)│偽造文書│竊盜│詐欺││││││詐欺票據│├───┬────┼────────┼────────┼────────┼────────┤│宣告刑│應予減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及褫奪│││││││公權(├────┼────────┼────────┼────────┼────────┤│含保安│不應減刑││││││處分)││││││├───┴────┼────────┼────────┼────────┼────────┤│犯罪日期│81.05.15│81.05.15│80.10.01│91年4、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1年偵字│彰化地檢81年偵字│彰化地檢82年偵字│彰化地檢92年偵緝││年度案號│第415號│第415號│第8686號│字第22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1年易字第260號│81年易字第260號│83年易字第461號│93年上易字第38號││實├──────┼────────┼────────┼────────┼────────┤│審│判決日期│82.02.12│82.02.12│83.06.30│92.11.19│├─┼──────┼────────┼────────┼────────┼────────┤││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1年易字第260號│81年易字第260號│83年易字第461號│93年上易字第3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82.03.28│82.03.28│83.10.13│93.02.18│├─┴──────┼────────┼────────┼────────┼────────┤│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文書,刑法│刑法321條│詐欺罪,刑法339│││13之1條2項4款│210條││條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