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6、8、9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2、3、4、5、6、8之罪與附表編號7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附表編號1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編號9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拾元即新台幣玖拾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載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
1、2、3、4、5、6、8、9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自由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4、5、6、8之罪與附表編號7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㈡又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9之罪,均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經減刑為有期徒刑六月、三月,揆諸前揭法文意旨,自應由本院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又受刑人於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且就附表編號1之罪,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就編號9之罪,其折算標準應依82年2月5日修正公布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提高為10倍折算1日,即以銀元30元即新台幣90元折算1日。另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肅清煙毒條例施用│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1.01.06│85年3月初起至│85.06.19││││85.09.12止及86.01.1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臺中地檢│臺北地檢││年度案號│91年偵字第2292號│85年偵字第20306號│85年偵字第13850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92年上訴字第348號│86年訴字第281號│86年訴字第282號││實├─────────┼──────────┼──────────┼──────────┤│審│判決日期│92.05.29│86.04.21│86.11.21│├─┼─────────┼──────────┼──────────┼──────────┤│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2年上訴字第348號│86年訴字第281號│89年台非字第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05.29│87.04.07│89.01.13│├─┴─────────┼──────────┼──────────┼──────────┤│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刑法第302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2-8應定執行刑│2-8應定執行刑│└───────────┴──────────┴──────────┴──────────┘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傷害│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6.01.30-86.03.31│86.03.31│85.9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東地檢│臺東地檢│臺東地檢││年度案號│86年偵字第2447號│86年偵字第2447號│86年偵字第2447號│├─┬─────────┼──────────┼──────────┼──────────┤│最│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87年上重訴第407號│87年上重訴第407號│86年重訴字第71號││實├─────────┼──────────┼──────────┼──────────┤│審│判決日期│88.05.19│88.05.19│87.09.18│├─┼─────────┼──────────┼──────────┼──────────┤│確│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87年上重訴字第407號│87年上重訴字第407號│86年重訴字第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8.09.21│88.09.21│87.09.18至88.09.21間│├─┴─────────┼──────────┼──────────┼──────────┤│所犯法條│刑法第304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2-8應定執行刑│2-8應定執行刑│2-8應定執行刑│└───────────┴──────────┴──────────┴──────────┘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恐嚇│││持有槍砲│││├───────────┼──────────┼──────────┼──────────┤│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曾以80│││││條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6.01.30│84年5月間│78.02.27│├───────────┼──────────┼──────────┼──────────┤│偵查(自訴)機關│臺東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6年偵字第2447號│88年偵字第21566號│78年偵字第2212號│├─┬─────────┼──────────┼──────────┼──────────┤│最│法院│花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7年上重訴字第407號│88年易字第3397號│78年訴字第848號││實├─────────┼──────────┼──────────┼──────────┤│審│判決日期│88.05.19│89.01.03│78.08.27│├─┼─────────┼──────────┼──────────┼──────────┤│確│法院│花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87年上重訴字第407號│88年易字第3397號│78年訴字第8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8.09.21│89.01.22│79.04.10│├─┴─────────┼──────────┼──────────┼──────────┤│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46條第1項│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第7條第4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2-8應定執行刑│2-8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