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0月5日以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0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