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再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9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42號,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2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6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聲請再審若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即屬不得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為同法第433條所規定之聲請再審違背程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4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敘明每一個婚姻之生活結構,沒有標準型式,而聲請人有結婚證書、喜宴照片,泰國往來信件等,乃原判決卻認定聲請人係假結婚,難以令人接受等語。然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之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蔡美美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