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丁○○○
戊○○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被告甲○○
己○
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卓穎毓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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