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請人 洪崇仁 相對人 侯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侯佳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0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侯佳君、第三人 侯侑君 於105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
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6年12月1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郵局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侯侑君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54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895│6499.00│10000分之44│└──┴───┴────┴───┴──┴────┴──────┘┌────────────────────────────────────┐│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30│臺南市東區仁│臺南市東│12層樓房│97│97│平│鋼筋│13│平│全│││60│東街63號○○○區○○段│鋼筋混凝│.5│.5│方│混凝│.0│方│││││之8│895地號│土構造│0│0│公│土構│8│公││││││││││尺│造││尺│部│├──┴─┴──────┴────┴────┴─┴─┴─┴──┴─┴─┴─┤│共有部分:仁和段290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共有部分:仁和段290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