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彥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本院105年簡上字第2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對彭彥珽所為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彥珽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6月22日以105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4月及3月內,各向告訴人 陳佳伶 支付新臺幣(下同)35,000元、告訴人 王詩涵 支付30,000元,於105年6月22日確定。惟受刑人並未依該判決所示向告訴人陳佳伶、王詩涵支付上開金額,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8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6月22日,應予更正)發函通知受刑人,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依該判決書附表二所定期限內(即105年10月30日、10
5年9月30日),分別向告訴人陳佳伶、王詩涵支付上開金額,惟迄今仍未遵期給付,且再以公務電話聯繫無著,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均規定甚明。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載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受刑人彭彥珽戶籍地址為「新竹市○區○○路○○○號
6樓之2」,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見撤緩字卷第30頁),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就本案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偵字第709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104年12月18日以104年度竹簡字第5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6月22日以105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駁回上訴,緩刑2年,受刑人並應於判決確定後4個月內給付告訴人陳佳伶35,000元,給付方式係匯款至告訴人陳佳伶指定之帳戶,第1個月至第3個月每月30日各給付10,000元、第4個月30日給付5,000元,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另應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給付告訴人王詩涵30,000元,給付方式係每月30日各匯款10,000元至告訴人王詩涵指定之帳戶,如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該判決於105年6月22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5年6月22日起至107年6月21日止,履行期間則分自105年6月22日起至105年10月21日止、105年6月22日起至
105年9月21日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暨其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撤緩字卷第3頁至第8頁、第9頁至第15頁、第16頁至第17頁、第28頁至第29頁)。然受刑人並未遵期履行前揭負擔,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8月12日竹檢貴執度105執緩276字第022529號函1份、送達證書5份、告訴人陳佳伶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度股 陳明 受刑人完全沒有給付任何賠償金額,請求檢察官聲請撤銷該緩刑宣告之書信、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存卷可參(見撤緩字卷第18頁至第19頁、第20頁至第24頁、第26頁、第27頁)。而受刑人前於上開犯詐欺案件審理中,本院審酌其先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與告訴人陳佳伶達成調解,另願賠償告訴人王詩涵所受損害,方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3款,諭知緩刑,並將其給付內容定為緩刑期內之負擔,足見前揭緩刑之負擔,確為法院對受刑人宣告緩刑之重要參考,詎受刑人並未遵期履行該緩刑條件,違反情節實屬重大。
(二)綜上,本院審酌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並未遵期履行上開條件,違反前揭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顯然未知所悔悟,認對受刑人宣告緩刑,難收預期之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凃庭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