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交簡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交簡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竹交簡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國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國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鄭國良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6年2月16日晚上6時許,在新竹市海山漁港飲用摻有酒精成分之維士比2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晚上近7時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道路上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晚上7時11分許,行經新竹市○○路與美山路交岔路口,不慎與 何玉婷 所駕駛之AGF-5369號自小客車發生碰撞,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肩胛骨骨折、左髖部關節窩骨折、左胸肺挫傷併第2至12根肋骨閉鎖性骨折、左側氣血胸、臉部開放性傷口、顏面骨多處閉鎖性骨折、第2頸椎骨折及頭部外傷等傷害,經警據報到場將鄭國良送往新竹國泰綜合醫院救治,由該院於同日晚上8時25分許對鄭國良抽血,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0.166%,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鄭國良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何玉婷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
(三)國泰綜合醫院檢驗報告緊急生化驗血單及診斷證明書各1紙、
(四)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
(五)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及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2份與現場照片16張。
四、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二)爰審酌被告因服用酒類,於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0.16
6%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仍貿然無照騎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其所為上開犯行所生危害程度並致己身多處受傷及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教育程度為國小肄業、家境小康、從事工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按,其前未曾有酒後駕車之紀錄,本次因一時失慮而酒後駕車致罹刑章並造成己身多處受傷,且犯後坦承犯行,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因被告係酒後不能安全駕駛而駕車,而近年政府行政部門迭經透過傳播媒體大力宣導酒後不得開車之政令及法律知識,傳播媒體更時時透過影像、文字描繪傳達出因酒後駕車所造成之用路人受傷、死亡及損害公共設施等情形,被告係受有教育之成年人,當能知曉酒後駕車對所有用路人之安全有相當程度之危險性,竟無視禁令,足見其守法觀念有待加強,為使其習得正確之法律概念,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范欣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