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30號聲請人 彭蓮英 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相對人 彭茂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請依附件資料填載)。
(二)擬由何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補正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及同意第三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屬會議紀錄、同意書;親屬會議紀錄及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三)相對人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蓮茹附件:
一、親屬系統表。
二、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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