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7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彥廷
林旭威周宗聖上列聲請人因上列被告等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台幣捌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上開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宗聖(聲請書漏載其餘被告)前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103年11月7日期滿,該案扣得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台幣(下同)800元,爰分別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三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
1項第4款規定,於102年10月2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550
8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年11月8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4501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3年11月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案件遭扣押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800元均為警方於案發現場之賭檯上所查扣,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