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鳴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片「戰國無雙3」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
283號被告 許哲銘 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法(聲請書漏載違反商標法部分)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3日期滿,惟扣案之仿冒DVD光碟片1片,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部份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而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三、經查:被告許哲銘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0月14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32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一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且扣案之光碟片「戰國無雙3」1片,經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定之結果,確認係侵害日商光榮特庫摩控股有限公司所註冊之「KT」、「三國無双」等商標圖樣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片一節,亦有鑑識報告書及檢驗照片在卷可參,同時屬商標法第98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所指之侵害商標權及供違反著作權法犯罪所用之物,則依上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以屬於犯人為限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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