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年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貳肆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088號被告陳年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3年1月26日期滿,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248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1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1級毒品,依同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晶體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2485公克),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
101年5月17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101年度毒偵字第3088號卷第4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又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0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03年1月26日期滿乙節,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足參,另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同毒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單獨聲請予以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 官但育緗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