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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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正國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4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3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22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4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32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22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9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4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7月1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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