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9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95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王聖惠、傅中樂、呂淑玲,另有多件案件依法聲請迴避中,3位承審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故意枉法裁判,又禁止聲請人提起抗告,草草將該案件以無繳納抗告費用之理由終結,爰依法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95號聲請迴避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告終結,有該裁定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聲請人於103年5月2日始具狀聲請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95號承審法官迴避,揆諸首開判例意旨,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蔡政哲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