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原告洪○○詳卷被告 王文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建榮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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